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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銘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林俊銘與黃某間,就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相對人黃某並應將系爭土地,於103 年5 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依聲請人所陳事實理由觀之,係以相對人林俊銘與黃某間之土地買賣行為有害及債權而聲請法院撤銷,並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故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或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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