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9,港簡調,183,2020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騰傑等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王騰傑與王某間,就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

依聲請人所陳事實理由觀之,係主張相對人王騰傑與王某間之土地買賣行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也有害及債權而聲請法院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故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須由法院以確認判決確定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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