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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許瑞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瑞晃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暨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等語。
惟無論聲請人所持理由係主張所有權移轉行為無效,抑或係民法第244條關於撤銷權行使,因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或形成之法律關係,並無從調解。
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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