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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麗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欽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即被告蔡萬斛已死亡,聲請人應提出蔡萬斛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另已死亡之共有人部分,應撤回起訴。
二、應提出被告蔡鳳英、蔡佳宜、蔡佳佳、蔡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如有上開被告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 地號,及同段34建號建物、土地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異動索引(全部、皆勿隱)。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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