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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陳筱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身分資料,並補正調解標的金額,並繳納聲請費用,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土地糾紛調解事件,未繳納聲請費,亦未表明本件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費用並據以命聲請人補繳(應以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上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上開法條繳費);
聲請人亦未載明本件遭占用土地之地號,相對人之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均有不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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