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金發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無效等語。
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