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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字第223號
原 告 沈玉珍
被 告 林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關於小額事件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應於調解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本件寄予原告之調解期日通知書漏未記載前開事項,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並力求程序周延,本院決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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