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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 告 吳金聰即廖吳金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513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3月26日起至民國97年9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自民國97年9月26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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