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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29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張義育
被 告 唐湘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56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被告對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示:被告現須負擔龐大醫療費用,且病痛纏身無法工作,實無力償還對原告之債務等語。
惟被告抗辯其無能力償還等情,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故所辯尚非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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