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94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徐慰慈
訴訟代理人 劉俊輝
被 告 林裕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