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0,港小調,190,202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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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李商號

被 告 洪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摺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松山區,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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