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0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錦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王清福
王昆同
吳佩勳
吳明儒
吳明仁
吳明德
吳素珠
楊吳淑麗
吳美玲
李銅城
李崑明
李志存
許李美容
林李秀勤
林美玉
吳明芳
吳明修
吳秉蓉
王天賜
王金枝
王麗美
陳黃秀鳳
李玉軒
李國梁
李玉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日10時30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吳佩勳應受送達地址與原告陳報之地址不同,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合法送達。
又本件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0年12月2日10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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