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鄭羽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之姓名人別及住所地址,其起訴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3日已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暨地籍圖資料、被繼承人丁文王、丁吳香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部被告之正確姓名、地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而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庭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