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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4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包含歷次聲請強制執行之紀錄及其案號與執行結果,並提出歷史交易明細表或其他證據,以說明丁士原自何時起即未依約繳息?),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另若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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