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0,港簡,149,202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49號
原 告 鄭雅倉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梁芷榕
被 告 林鄭金政
林進榮
林明發
林守勇
林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6日10時13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命被告等人就系爭抵押權為繼承登記,並將補正後訴之聲明依被告人數製作繕本逕送被告。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繼承人林萬金於本件抵押權除斥期間完成前即已死亡,該抵押權自應於林萬金死亡時由被告等人繼承而為公同共有,然原告起訴時漏未聲明請求命被告等人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如原告未補正,其請求依法自無理由(司法院81年11月06日(81)廳民一字第18571號研究意見參照)。

本件因尚有前開應補正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10時13分再開辯論,並命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