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0,港簡,149,202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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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港簡字第149號
原 告 鄭雅倉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複 代理人 梁芷榕
被 告 林鄭金政
林進榮
林明發
林守勇
林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訴外人林萬金應就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嗣經原告分別於民國110年10月6 日、110年11月18日具狀撤回對林萬金之訴暨追加本件被告,及追加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外人鄭諒華於民國75年間為擔保其債務,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繼承人林萬金,用以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債權,且該債權之清償日期為80年2月6日,自該日起算15年請求權時效,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至遲已於95年2月6日完成;

而依民法第880條規定,抵押權人既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

又林萬金於76年7月14日死亡,系爭抵押權應由被告繼承,然系爭抵押權之登記迄今仍存在於系爭土地上,自屬對所有權之妨害,且被告尚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且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第125條前段均有明文規定。

又按抵押權於繼承時雖已消滅,惟該抵押權登記形式上仍存在,此項登記不失為財產上之利益,土地登記簿上既有原抵押權人之名義,如不辦理繼承登記,改為繼承人名義,土地登記簿上此部分抵押權人之名義即不連續,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抵押權人之繼承人仍應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林萬金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本院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查詢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42頁、第46頁)。

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續期間既為75年2月6日至80年2月6日,則算至95年2月6日該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抵押權人復未於該債權罹於時效消滅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應於100年2月6日歸於消滅,已不得行使。

然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迄仍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顯有妨害,且被告尚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應先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又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然本件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編號 抵押權設定標的 設定權利範圍 設定義務人 權利人 抵押權設定明細 備註 1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 1分之1 鄭諒華 林萬金 (歿) 字號:雲西麥字第000296號 登記日期:民國75年2月13日 登記原因:設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 存續期間:民國75年2月6日至民國80年2月6日 清償日期:民國80年2月6日 林萬金於民國76年7月14日死亡,被告林鄭金政、林進榮、林明發、林守勇、林秋玉為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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