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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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