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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91號
原 告 禾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文
被 告 趙其新
訴訟代理人 趙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5日11時0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應受送達地址與原告陳報之地址不同,致未合法送達本件起訴狀繕本。
又本件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11時05分於北港簡易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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