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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27號
原 告 蔡志勇
被 告 吳沛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9日10時37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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