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0,港簡,238,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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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38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被 告 莊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1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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