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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4號
原 告 蕭博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政汶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郭政汶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郭政汶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0,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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