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0,港簡,50,2021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50號
原 告 施瑞軒
訴訟代理人 曾正義
被 告 李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75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至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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