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0,港簡,77,2022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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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港簡字第77號
原 告 吳新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新逢
被 告 盧信龍
盧建宏
盧渲臻

盧冠宏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龔秀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訴外人盧文貴(已歿)應就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嗣經原告分別於民國110年7月13日、110年10月19日、110年12月21日具狀更正並追加本件被告,及追加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外人吳國照於87年間為擔保其債務,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盧文貴,用以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180,000元之債權,且該債權之清償日期為88年10月17日,自該日起算15年請求權時效,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已完成;

而依民法第880條規定,抵押權人既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

又盧文貴於102年7月3日死亡,系爭抵押權應由被告繼承,然系爭抵押權之登記迄今仍存在於系爭土地上,自屬對所有權之妨害,且被告尚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盧建宏則以:系爭抵押權雖已罹時效,但仍有債權存在等語;

被告盧信龍、盧渲臻、盧冠宏、龔秀眞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且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第125條前段均有明文規定。

又塗銷抵押權登記將使抵押權歸於消滅,性質上核屬處分之行為,故抵押權人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如非經登記,自不得塗銷抵押權登記(司法院廳民一字第18571號研究意見參照)。

又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為求訴訟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一併提起訴訟,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抵押權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盧文貴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5頁、第209頁至第217頁、第247頁至第253頁),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查詢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9頁、第139頁)。

被告盧建宏雖辯稱系爭抵押權已罹時效,但仍有債權存在云云,然原告並未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且被告亦自承系爭抵押權已罹時效,本院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續期間既為87年10月17日至88年10月17日,則算至103年10月17日該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抵押權人復未於該債權罹於時效消滅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應於108年10月17日歸於消滅,已不得行使。

然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迄仍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顯有妨害,且被告尚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應先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又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然本件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編號 抵押權設定標的 設定權利範圍 設定義務人 權利人 抵押權設定明細 備註 1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615平方公尺) 54分之1 吳國照 盧文貴 (歿) 字號:北地普字第015692號 登記日期:民國87年11月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180,000元 存續期間:民國87年10月17日至民國88年10月17日 清償日期:民國88年10月17日 盧文貴於民國102年7月3日死亡,被告龔秀眞、盧建宏、盧信龍、盧冠宏、盧渲臻為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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