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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煥圖、曾霖明、曾煥藝、曾煥芸間請求110年度港簡字第7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全部,含顯示權利人、義務人之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曾長坤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提出本案之遺產分割協議契約及分割申請書,以查核當事人適格。
五、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協議人為被告。
二、查原告起訴雖以上開人等為被告,然未提出上述事項供本院查核當事人適格,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若遺產分割協議有其他當事人者,亦應予以補正。
如未依期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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