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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人壽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05號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所規定。
然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港小調字第205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案件並未開庭,並無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且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尚難許可。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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