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0,港簡聲,25,2021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22號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23號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24號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25號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26號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閱覽110年度港簡字第94號、第116號、第111號事件,以及110年度港小字第191號、第192號、第193號事件等卷宗(以下合稱系爭案件),應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案件當事人之證明。

二、如聲請人非系爭案件之當事人,聲請人應提出經系爭案件當事人同意之證明,或釋明聲請人就系爭案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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