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1,港小,183,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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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字第1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魏至平
被 告 蕭聖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10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原告起訴狀所載車輛維修零件費用與卷附估價單不符,而有事實未臻明瞭之處,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10時1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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