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1,港小,251,2023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港小字第2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黃文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18元,及其中新臺幣51,658元自民國96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