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1,港小,252,20230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麗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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