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1,港小,82,2022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港小字第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徐長芳
王裕信
被 告 王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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