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1,港小調,11,2022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小調字第1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鐘在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訴外人李佩樺與被告間,於民國109年1月26日19時17分許,在南投縣中寮鄉永平路與千秋路口處發生之交通事故所生車輛毀損修復費用,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現場照片等件存卷可按,是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南投縣。又被告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該址經查為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應非被告之住所;被告雖曾於事故發生後製作警詢筆錄時表明其現住地址為「臺中市○○區○○街00號之3、7樓」,然經管區員警查訪後,確認被告已無居住於上址或「19之3號7樓」,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1年5月23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14635號函存卷可參,堪認被告之住、居所均不明。再查被告歷次遷徙紀錄均係在臺中市太平區內變更地址,有被告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即應以被告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臺中市太平區為被告之住所地。從而,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轄區,又依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據資料,亦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本院審酌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且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請求,為便於證據調查,應由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