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相 對 人 王浚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就本院111年度港小字第1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狀可稽(見系爭事件卷),顯無予以訴訟救助之必要,是其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