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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水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姚又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000元(計算式:本件被上訴人之土地遭占用面積7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154,000元,並曾經兩造同意,見本院卷第26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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