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54號
原 告 陳瑞珍
被 告 周鳳束
周勝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9時51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關於原告所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票據是否適於請款,及本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均應再予調查,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
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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