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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港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 告 許維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47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4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下稱借款①)及110年6月15日(下稱借款②)與原告簽立貸款專用借據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借據,而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勞工紓困貸款,借款①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借款②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2日止,均依約定貸款期間第1年第1個月至第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惟第1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訂定並機動調整(被告借款時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且於貸款補貼期間若被告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時,被告均應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日起自行負擔約定利率利息;
又如被告逾期未攤還本息時,除應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及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外,被告均應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㈡詎被告就借款①僅還款至111年2月19日,就借款②僅還款至111年2月22日,即未能履約,迄尚分別積欠原告本金50,347元、93,334元,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因借款①部分已逾主管機關利息補貼期間,被告應給付自未依約還款當期利息計息期間起始日即111年2月19日起算之遲延利息,及依約自111年3月20日起算之違約金,即如附表1所示;
借款②部分因主管機關補貼利息至111年5月21日止,故被告應給付自111年5月22日起算之利息,及依約自111年3月23日起算之違約金,即如附表2所示。
爰依契約、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增補借據、網路進件通知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往來明細查詢結果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46頁、第57頁至第67頁),核屬相符。
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1: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50,347元 自民國111年2月19日起至111年5月1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5月1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2: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93,334元 原告未向被告請求民國111年5月21日以前,即此部分期間之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原告未請求)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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