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1,港簡,19,2022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瓊月、許XX、許XX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14日內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如有撤回、追加,請記載明確)及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並應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許XX」、「許XX」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起訴不合程式。

又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調取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案件資料,然據前開資料所載,債務人即被告許瓊月似非該遺產分割債權及物權行為之當事人,則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似顯無理由。

原告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容。

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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