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號
原 告 葉頴朋
被 告 蔡卉芸
上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2日上午10時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車價查詢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