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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7號
原 告 王文凱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許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因就本件抵押權之存否尚有需調查之處,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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