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王裕程
被 告 許素真
許鴻昌
許坤輝
許祖云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紀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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