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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采樺即楊麗鳳等4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第2項第2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楊采樺即楊麗鳳請求分割遺產(即被繼承人張進添之遺產),應對張進添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起訴狀、民國111年5月18日聲請狀所補正之內容,並未將張進添全部遺產列為本件請求分割之標的,依前開說明,原告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斟酌是否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
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現值,按被代位人楊采樺即楊麗鳳之應繼分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上開計算結果,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如原告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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