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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禹喬、李政慧、紀淑雲、王志維、王志翔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14日內參酌本院調取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訴狀表明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提出更正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請勿省略),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並應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二、經查:依本院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調取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被繼承人王龍國之遺產除起訴狀附表一外,尚有其他不動產。
原告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容。
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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