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閱覽106年度港小調字第116號事件卷宗(下稱系爭事件),應提出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之證明。
二、如聲請人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應提出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之證明,或釋明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