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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勇謀、吳**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正確姓名(吳勇謀為其繼承人,吳勇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及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原告起訴雖以「吳**」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吳**」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
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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