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1,港簡調,183,2022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育愷即吳文湖、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原告起訴雖以「吳**」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吳**」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

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