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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100號
原 告 杜明莊
被 告 段雅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以112年度港小字第10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
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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