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2,港小,125,2023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陳丁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重小字第393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749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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