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1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黃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58元,及其中新臺幣29,848元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