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2,港小,244,2024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黃德智
被 告 吳泓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4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