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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余宥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6,642元 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2日止 1.845% 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2日止 0.1845% 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112年10月13日止 0.2595% 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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