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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調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鄭如妙
相 對 人 陳亮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應係位於南投縣竹山鎮,又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亦為南投縣竹山鎮,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13年1月2日投竹警交字第1120023909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皆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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